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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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陳廣是恩人,感激涕零地收下撫恤金。


 


我很快走出來,和其他男人相親。


 


我先後做了兩份工作,才進了煙花廠。


 


這些都是我有意為止。


 


我用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細節叫大家知道,我對煙花廠沒有怨恨,我放下了,我已經接受了越山S去的事實,開始新生活了。


 


我用了兩年時間,將我復仇的動機抹幹淨。


 


陳殊忌憚他父親,以往都是暗中找我,所以沒人知道我與陳殊有舊。


我和陳殊就是毫無瓜葛的兩個人。


 


因此時隔兩年後我S了陳殊,沒被任何人察覺端倪;又兩年後屍體被發現,也沒人覺得與我有關。


 


警方從未將我家列入嫌疑的考量。


 


丈夫S後,我帶著女兒艱難地生活,幾年來一直本本分分,和煙花廠也沒有衝突,陳殊甚至還順手幫我解過圍。


 


而最後那兩年,煙花廠變本加厲,頻繁密集地欺壓百姓,一個小鎮恐怕有半個鎮的人都憎恨陳殊,那是一種非常均等的憎恨。


 


一大堆有嫌疑的人排在前面,我家和煙花廠沒有瓜葛,還受了些恩惠,又是弱勢的孤兒寡母,所以幾乎沒有存在感。


 


在當年的技術條件下,提前數年隱藏作案動機,就能暫且逃脫法網。


 


可我畢竟S了人,我心中有負擔,我知道自己必須要迎來審判。


 


隻是女兒還小,還依賴我,我沒有時間去面對S亡。


 


我要一直陪伴她,直到她不再需要安全感,直到她長大了,足以離我遠去,不再需要我的陪伴。


 


我才可以安心地回頭,沿著來時路走回到過去。


 


我封存了那個地窖,保護好現場。


 


一直倒數著,最後打開它的那一天。


 


14


 


聽完賀遙的講述,我的心情十分沉重。


 


賀遙在女兒面前總是憧憬著未來,可她的目光其實不在未來。


 


她永遠地困在了 1996 年。


 


她最後說:「陸律師,您聽完後也不需要有心理負擔,我既然S了人,就能坦然面對S人償命的結局。假如您以後遇見我女兒鍾洄,請去掉一些細節,簡要解釋就好,不要讓她愧疚。她最怕愧疚。」


 


可關鍵是我的目的並不簡單,我追尋真相並不隻是為了在她S後轉達給她女兒,我是要趁現在還來得及,逆轉S刑的判決。


 


正如賀遙所說,她所講述的內容是沒有證據的,那麼這些內容該怎麼用?


 


人人皆知陳殊是壞人,是通緝犯,即便他十惡不赦,他也有作為人的權利。賀遙毫無緣由地用殘忍手段S了他,就必須承擔責任。


 


但假如不是毫無緣由,假如陳殊侵害過賀遙,那麼被害人陳殊就存在明顯過錯,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被告人賀遙就能以此爭取減輕量刑的機會。


 


現在唯一的證據就隻有病歷。


 


病歷確實顯示賀遙當年被人強暴了,可病歷隻是病歷,不是報案記錄,沒有寫明傷害她的人就是陳殊。


 


假如當初報案了,那警方那邊會留存信息。可是當年沒有報案。


 


時間太過久遠,當事人都已經不在了,賀遙的父母S了,陳廣陳殊也S了。


 


那還有什麼辦法證明當年強暴賀遙的就是陳殊呢?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陳殊當年強暴過賀遙,那就無法證明被害人對其有過錯。


 


那就不能算作建議減輕量刑的依據。


 


我很是苦惱,隻能先將賀遙說的真相轉達給鍾洄。


 


鍾洄聽完,卻如釋重負地笑了。


 


「陸律師,最後一件離奇的事在於,我還不確定問題是什麼,就已經知道了答案。」


 


「什麼意思?」


 


「這多虧了我父親冥冥之中的提醒,他對我說『阿洄,你一定要救媽媽』,他為什麼要這麼說?母親身陷囹圄,我有什麼能力去救她呢?我想了很久,某一刻忽然福至心靈。我趕往家中取了當年在地窖中採集的碎骨和泥土,帶到了我的本科大學,請我的導師幫忙,我本身也是學生物工程的……


 


「得到答案後,我震驚之餘,仍然有所懷疑,我需要真相的印證。謝謝你,陸律師,你拿到了真相,幫我印證了答案。」


 


鍾洄說的話讓我隱約有些預感,但怎麼也摸不透,我追問:「你的答案到底是什麼?」


 


鍾洄說:「還記得我最開始說過,

我不是證人,而是證物嗎?」


 


證人和證物的區別是什麼?


 


證人是自然人,提供的是主觀的陳述;而證物是客觀物品,提供客觀證據。


 


如果人要變成證物,那就表明這個人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可以提供客觀的證據。


 


那一刻,我終於明白了。


 


15


 


之後的事情按部就班。


 


陸令奕回來後,我們立刻啟動緊急幹預機制,以最快的速度將新的證據和辯護意見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並制作了一份詳細的量刑調查報告。


 


一個月後,最高法認為新的證據對案件的量刑有重大影響,同時認為出現了新的犯罪事實,裁定不予核準S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賀遙到庭時,看我的眼神十分困惑。我回避她的目光。


 


庭審中,

公訴人針對新的證據,即賀遙 1990 年在市三院的就診記錄,發表了意見,認為該記錄隻能證明被告當年遭受過性侵害,不能證明是陳殊實施的性侵害。


 


隨後我申請傳喚證人鍾洄出庭作證。


 


聽到「鍾洄」這兩個字,賀遙的身體猛地抖了一下,她不可置信地看向我,又緩緩轉過頭,眼見她本該遠在異國的女兒,一步步向她走來,站定在證人席。


 


「請證人鍾洄向法庭陳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實。」


 


鍾洄說:「法官您好,我叫鍾洄,1991 年生,今年 24 歲。我向您陳述我所知道的案件事實。1990 年,母親隻有 13 歲,陳殊對她實施了性侵害,這對母親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創傷,是被害人的重大過錯,也是母親八年後實施本案犯罪行為的真實動機。


 


「1990 年我尚未出生,但我知道那件事的的確確發生過,

因為我是賀遙的女兒……」


 


她頓了頓。


 


「也是陳殊的女兒。」


 


現場頓時出現了交頭接耳聲。


 


緊接著,我拿出一份親子鑑定報告,向法庭說明。


 


「這是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親子鑑定報告,經過 DNA 鑑定比對,結論支持陳殊是鍾洄的生物學父親,可以證明陳殊與賀遙發生過關系。按照鍾洄的年齡往前推算,可以證明陳殊與賀遙發生關系時,賀遙尚不滿 14 歲。」


 


我看向賀遙,她垂著眼,表情並不驚訝,她知道鍾洄是陳殊的孩子。


 


我繼續說:「另外,我們找到了當年在市三院就職的幾名醫護人員,因為當年賀遙的情況復雜,她們仍有印象,並給出證詞。當年賀遙確實遭受了性侵害,她們本想報警,但賀遙的家人苦苦哀求制止,

出於各種考慮她們最終放棄了報警。


 


「賀遙住院一個月後,醫院發現了她懷孕的事實。因為她的身體狀況無法做流產手術,精神狀況也很差,醫院擔心對她造成刺激,沒有告知她本人,隻告知了她父母,並調整了用藥。陳殊強J 13 歲的賀遙,導致賀遙懷孕,她所生的孩子,就是鍾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J論。被害人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致使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故請求從寬處理。」


 


「被告有自首情節,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十五年後才自首確實遲了,但並不代表悔悟態度有失。被告擔心女兒年幼無人照顧,將女兒養育成人自立後,才安心自首,十幾年來也始終保護好犯罪現場,並未銷毀證據。故請求法庭考慮被告自首悔罪情節,從寬處理。」


 


我還根據陸令奕和盧警察的調查,

進一步分析了賀遙的家庭環境、社會環境和教育經歷。


 


「被告是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根據我們在當地的走訪調查,被告從小品行端正。其家庭環境、社會環境的情況說明其犯罪行為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並非主觀惡意;其犯罪動機事出有因,並非極端惡劣。請求法庭從寬處理。」


 


當然,仍然還有從重的情節,主要在於被告實施犯罪後為了暫且掩蓋犯罪行為,進行了分屍。


 


很快到了最後陳述環節。


 


賀遙垂著頭,很久都沒有說話。


 


法庭上靜得能聽見針落地的聲音。所有人都在凝神等待賀遙開口。


 


可她數次欲言又止。


 


鍾洄焦急地看向她,終於忍不住了。


 


她壓著哭腔說——


 


「媽媽,

你為什麼不說話?


 


「你好像對人世間毫無留戀,你真的毫無留戀嗎?這麼多年你把我養大成人,隻是為了在最後一刻丟下我嗎?


 


「媽媽,為什麼要瞞著我?為什麼要為我做到這種程度?我隻是個強J犯的女兒啊……你即便不能把我打掉,也應該在我出生後就把我扔掉,可是你沒有,你一直愛著我,現在就因為擔心我知道自己不是爸爸的女兒而是壞種的女兒會遭受打擊,你就瞞著我,放棄你活下去的機會嗎?爸爸已經走了很多年,他的樣貌我已經記不清了,其他人我也更不會在乎,我在乎的隻有你。


 


「媽媽,你才 38 歲,你還這麼年輕,女兒還沒能帶你去看西藏的雪山,去阿根廷看大瀑布,去看北極極光,你所憧憬的、這世界上最美好的一面,你都還沒看到,你怎麼舍得就這樣離開啊……」


 


「不要拋下我一個人,

我真的離不開你。媽媽,求你爭取一下吧,好不好?」


 


坐在被告席的母親淚流滿面。


 


終於說:「好。」


 


16


 


這案子幾經曲折,現在真正結束了。


 


一切皆因 1990 年那場暴行而起,賀遙遍體鱗傷地走了出來,從此變得膽小懦弱,不抵抗。


 


直到所愛之人S的那一天,她失去了所有依靠,才重新做回了她自己,決心為了丈夫和女兒對抗到底。


 


新的犯罪事實,即賀遙所犯下的 1996 年的爆炸罪,由於證據不足,公訴人並未補充起訴。


 


即便那才是賀遙的真正動機。


 


最終,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動機、被害人過錯,以及自首情節、認罪態度,以被告人賀遙故意S人罪,判決S刑緩期兩年執行。


 


這意味著賀遙在緩刑期間隻要沒有故意犯罪,

兩年期滿後就會自動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並非終身監禁,隻要服刑期間積極改造,表現良好,就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假釋,從而提前釋放。


 


這仍然是一段非常漫長的時間,是她犯罪後必須付出的代價。


 


但無論如何,人活著,就有盼頭,有希望。


 


生命隻有一次,生命是如此寶貴,還有那麼多風景沒有來得及看。


 


好在以後她們還有很長很長的時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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